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知识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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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疫情发生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回放

A市甲型H1N1流感肆虐,疾控中心的黄某在整理患者信息时突然发现其邻居林某是确诊病人。不巧的是,前几日,黄某与林某因停车位的事情发生了口角,林某家的孩子还划破了黄某的车,黄某一直耿耿于怀。于是,在发布疫情信息时,黄某故意将林某和其家人的个人信息泄露了出去,导致他们被网民人肉搜索,遭受网络暴力。那么,该中心和黄某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评析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该规定可知,依法具有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的政府有关部门、疾控中心、医院、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如实报告疫情,还应保护好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案例中,黄某利用其在疾控中心工作的便利,在发布疫情时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的个人信息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失职行为,其所在的疾控中心将被当地卫生部门要求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黄某也将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等行政处分。此外,黄某的行为侵犯了该传染病病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黄某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