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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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某榨油坊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压榨花生油被处罚案[19]

2018年8月8日,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横县峦城镇某榨油坊生产的压榨花生油进行抽检,抽检样品名称:压榨花生油(生产日期:2018年5月28日,规格型号:散装,抽样基数:100kg,样品单编号:GX1801271130),经横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酸价(检验结果3.2mg/g、标准规定≤3mg/g)、过氧化值(检验结果0.72g/100g、标准规定≤0.25g/100g)项目不符合G2716-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详见《横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18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油坊送达了检验报告,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成品区存放有生产日期2018年5月28日的压榨花生油25kg,对上述压榨花生油进行扣押。该油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油坊从南宁市唐妹花生经营部购进原料花生,于2018年5月28日生产压榨花生油,该批次经检验不合格的压榨花生油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75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油坊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取得的相关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2份;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3.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4.《横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1份;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7.送达回执1份;8.询问调查笔录1份;9.《召回报告》《整改报告》各1份;10.购进原料花生、生产记录等相关资料;1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2.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油坊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压榨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油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主动召回不合格花生油,及时提交《召回报告》说明召回情况,至案发未造成严重危害,同时积极进行整改,递交《整改报告》,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罚款6000元整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