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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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满洲里某职业学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小米粥案[16]

2019年5月31日,满洲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满洲里某职业学院A座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餐厅超范围使用添加剂面碱制作小米粥,操作间没有添加剂使用称量工具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经查,满洲里某职业学院A座餐厅负责人承认其超范围使用添加剂制作小米粥,自4月末开始制售小米粥至案发时,共销售获利124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40元;处以罚款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