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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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种类与范围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两大类。一般许可依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种类不同,分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特殊许可包括新资源食品许可,保健食品许可,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扩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许可,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类别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属于食品工业的范畴。食品工业是对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品进行加工制造的工业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又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范畴,与此相对应的有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有31大类:(1)粮食加工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调味品;(4)肉制品;(5)乳制品;(6)饮料;(7)方便食品;(8)饼干;(9)罐头;(10)冷冻饮品;(11)速冻食品;(12)薯类和膨化食品;(13)糖果制品;(14)茶叶及相关制品;(15)酒类;(16)蔬菜制品;(17)水果制品;(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蛋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1)食糖;(22)水产制品;(23)淀粉及淀粉制品;(24)糕点;(25)豆制品;(26)蜂产品;(27)保健食品;(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婴幼儿配方食品;(30)特殊膳食食品;(31)其他食品。

2.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食品经营是和食品生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是指一个企业按照约定的条件为另一企业销售产品。食品销售是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最终到达消费者的过程。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食品经营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在食品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对食品保管、处置不当可直接造成食品污染、腐败变质,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餐饮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相对于食品生产与食品经销而言,餐饮业处于整个食物链的最末端,与消费者的关系最密切。消费者就餐过程也就是餐饮消费过程。《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将餐饮服务许可按照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行分类许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