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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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某凉茶厂被处罚[11]

根据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郁南县某凉茶厂”相关情况的交办函》,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对郁南县某凉茶厂的汤料进行现场拆包查看,发现包装内含有疑似“灯心草”的物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批次食品各抽20包送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汤料采取就地查封的强制措施。

2019年7月23日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郁南县公安局处理。2019年7月24日,郁南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为由,退回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茯苓汤料”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在被检查后主动停止生产涉案食品,并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表现,其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可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参照《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批号为20190324的茯苓汤料970包、批号为20190518的茯苓汤料4970包);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整(¥350.00),并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罚没款合计叁万零叁佰伍拾元(¥30350.00),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