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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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中添加药物的处罚

一些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达到非法营利的目的,过分宣传食疗的作用,在食品中添加特定的药品成分,添加禁止添加的药品,欺骗消费者。如宣传某种食物有预防糖尿病、降低血糖的作用,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特定西药降糖药,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了降糖药物。而药物是有功能、适应症、用法用量要求的,消费者通过食物不明就里地食用了降糖药物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食品中添加药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食品中添加的药物,对普通人群来说就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中添加药物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时,发现查办的食品中添加药物案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起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处罚,法律规定上根据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决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中添加了药品,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若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所采购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