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

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1)婴儿配方食品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2)必需成分。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到295kJ(70kcal)范围。婴儿配方食品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的量应符合规定。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使用果糖。

婴儿配方食品营养成分并非越高越好,如蛋白质含量,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应当在0.45~0.70/g,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应当在0.50~0.70/g。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较大婴儿和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较大婴儿和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

(2)必需成分。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l)到355kJ(85kcal)范围。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应符合规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的量应符合规定。

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指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包括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和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4.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和汁类罐装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香辛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