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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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张某军非法生产三聚氰胺“蛋白粉”案[4]

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人一旦食用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后张某军陆续购进三聚氰胺192.6吨、麦芽糊精583吨,雇用工人大批量生产“蛋白粉”。至2008年8月,张某军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并以每吨8000元至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黄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在此期间,张某军生产、销售,张某章销售的“蛋白粉”又经赵某某、黄某某等人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多家奶制品生产企业。这些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全国众多婴幼儿因食用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引发泌尿系统疾患,多名婴幼儿死亡。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治疗,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为牟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专供往原奶中添加的含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蛋白粉”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极为严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军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26日裁定驳回张某军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