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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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郭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3]

2018年6月7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内郭某经营的幼稚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稚园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入园儿童供应午餐,2018年3月1日开始经营共计98日,总计货值金额3312元,未单独收取伙食费用,认定违法所得3312元,剩余食材有调料15瓶,袋装米2袋,设备工具有电饭锅2口,燃气灶1台,微波炉1台,蒸锅1口,炒锅1口,菜板1个,菜刀1把。

执法人员取得的主要证据有:1.负责人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幼儿园负责人身份信息;2.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为入园儿童提供伙食的情况;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场查封经营活动的场所情况;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说明其未经许可为入园儿童提供伙食的情况;7.彩虹双语幼稚园伙食账目,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材的情况;8.投诉举报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9.收据复印件,证明入园儿童的缴费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3312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调料15瓶,袋装米2袋,电饭锅2口,燃气灶1台,微波炉1台,蒸锅1口,炒锅1口,菜板1个,菜刀1把;2.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