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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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饮用水生产企业非法生产不合格纯净水案[23]

2019年某月某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饮用水生产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抽取了该企业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送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铜绿假单胞菌为26,为不合格产品。铜绿假单胞菌是革兰氏阴性需氧杆菌,当机体免疫功能受损或缺陷时,可引起严重的甚至是致死性的感染。《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标准为不得检出。2019年5月,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饮用水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召回检验不合格的2019年4月18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调查,饮用水生产企业在2019年4月18日共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180桶,货值1426元,违法所得180元。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