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除通知到达后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吗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是不会再去上班的,就算是用人单位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往往也不会配合。
但实践中,却存在个别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仍然继续去上班,用人单位非但不阻止反而也继续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
那么,如何认定这种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呢?
通说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劳动者事先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时解除,无论劳动者解除的事由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而如果劳动者仍然上班,也不是为了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延续以前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建立了一段新的劳动关系。
如果这种新的劳动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又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过了,进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会构成违法解除。
下面一个例子,劳动者虽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第37条提前30日正常主动辞职的,但仍能说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后并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
北京的一名劳动者高某峰于2015年3月22日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对其继续用工,直到接近半年后的2015年9月17日才批准辞职,被法院认定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1民终3088号民事判决书中(特别注明:本书中如无特别说明,凡索引的有案号的民事判决书,全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认为:
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高某峰提出辞职后,龙某特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而是对其进行挽留,之后高某峰继续为龙某特公司提供劳动,龙某特公司正常支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龙某特公司于2015年9月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该案中,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在员工2015年3月22日提出辞职后30日内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员工不再上班,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就此解除。
当然该案中是辞职,笔者认为严格来说其与解除通知书或者说辞职通知书还真不是一回事。下面来分析一下辞职申请书与辞职通知书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