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本章新制度
本次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者,经过近30年发展,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营业收入看,截至2019年年末,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133家证券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04.83亿元。各主营业务收入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787.63亿元,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净收入377.44亿元,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105.21亿元,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37.84亿元,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275.16亿元,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1121.60亿元,利息净收入463.66亿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1230.95亿元,120家公司实现盈利。从行业规模看,截至2019年12月31日,133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7.26万亿元,净资产为2.02万亿元,净资本为1.62万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含信用交易资金)为1.30万亿元,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为12.29万亿元[1]。
但在经营、发展中,证券公司也存在诸多短板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证券公司整体规模不大,市场竞争力不强,以中小券商为主。我国证券公司由最初的一批中小券商发展而来,这些中小券商自身竞争力有限,资金实力并不雄厚。虽然经过数十年经营,其实力得到一定的发展,产生了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头部券商,但行业中中小型券商仍然占据绝对数量。第二,资产结构和股权结构不健全。部分证券公司的低风险资产占比过低;部分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甚合理,有的过度集中,有的过于分散。第三,证券公司业务空间狭窄、盈利模式单一。因为各种原因,集中于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等传统业务,很少涉及国际业务等非传统业务。第四,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粗放。内部管理机构权力过大,缺乏权力制衡机制,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现象频发。内设监督机构力量薄弱,风险防控部门难以提供有价值的预警和解决方案。
本次证券法修订过程中,为了改善证券公司发展的制度环境,立法者通过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与证券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深入交流,全面审视、评估原证券法中证券公司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与实施效果;结合证券市场发展新形势,探索研究既要做大做强证券公司,又要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治理、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的法治对策,并在此基础上对本章作了修改完善。本章的创新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