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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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同一、二审稿,无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非经立法程序,任何国家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原因,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的规定。

一、法定婚龄的设置模式

世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设置主要有下列四种方式:

第一,民法典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结婚的年龄限制和特殊情况: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男女缔结婚姻必须年满18周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结婚举行地的检察官在基于重大理由的前提下免除结婚年龄的限制。[2]《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三条规定了适婚年龄,即婚姻不能在达到成年年龄之前予以缔结。但是,“如果申请人已年满16岁,且其未来的配偶已经成年的,家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前款规定给予免除。”[3]法、德两国对婚姻年龄的设定起点均为18周岁,并且都规定了在特殊情形和特定理由下,结婚年龄可以适当降低。

第二,单行婚姻立法模式,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英国《婚姻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婚龄为16周岁;澳大利亚《婚姻法》规定,适婚年龄是男女都年满18周岁。但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向其所在州或者地区的法官或者婚姻登记官申请,准许其和特定的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公民结婚,法官或者婚姻登记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以宗教或者习惯法为依据。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是世界上早婚率最高的地区,早婚行为极大地影响年轻女孩的健康、教育和经济发展。该地区某些国家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后,会履行该公约的相关义务。尼日利亚于2003年通过了《儿童权利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父母将自己未满18周岁的儿子或者女儿嫁给他人将被判处7000美元的罚金或者5年有期徒刑,该规定通过设置财产刑和自由刑等刑罚措施有效地从法律层面杜绝早婚行为。

第四,联邦和州联合立法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在联邦《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16周岁以下的公民缔结婚姻需要得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同时把对最低法定婚龄的立法权限授予各州。虽然各州对法定婚龄的设置各不相同,但是在其中一个州得到法律承认的婚姻在其他州也具有合法性。美国这种规定最低法定婚龄的方式独具特色,能同时满足不同种类的婚姻(如宗教婚姻和注册婚姻)具有合法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定婚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生育水平甚至离婚率的高低,继而影响到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的稳定。法定婚龄的变化是经济社会变迁、婚姻制度完善和女性地位提高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和映射。确定法定婚龄应当考虑婚姻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是指人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发展的因素;社会因素是指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方面因素。

二、法定婚龄的调整因素

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目前仍与婚姻法相一致。在该编的编纂过程中,诸多学者建议,应将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降低至20周岁。此项立法建议的理由在于[4]:第一,法定婚龄仅为结婚的最低年龄,“在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应当降低结婚年龄的限制”。[5]第二,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并无科学依据。第三,由特定区域(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结婚习俗可知,男女通常在20岁时结婚。第四,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精神,应当删除男女法定婚龄的差异规定。

大多数国家对结婚年龄都有专门的规定,但由于各国民族习惯、地理环境、经济状况、青年身体发育迟早等不同,差别较大。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的有关法律来看,法定婚龄最高为男二十一周岁,女十八周岁;最低为男十四周岁,女十二周岁。男二十一周岁,女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有美国、印度、波兰、丹麦、芬兰、冰岛、挪威、澳大利亚等8国;男二十周岁,女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有瑞士、印尼、越南等3国;男十八周岁,女十八周岁的有瑞典、新加坡、保加利亚、意大利、智利等5国;男十八周岁,女十六周岁至十七周岁的有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土耳其、巴西、匈牙利、阿尔巴尼亚等7国;男十八周岁,女十四周岁至十五周岁的有法国、缅甸、荷兰、比利时、伊朗、老挝等6国;男十六周岁至十七周岁,女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有英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葡萄牙、泰国、柬埔寨等6国;男十六周岁,女十四周岁的为斯里兰卡;男十四周岁,女十二周岁的有阿根廷、西班牙等2国。我国法定婚龄,在春秋战国以前为男十五周岁至二十周岁,女十五周岁;唐朝前期为男二十周岁,女十五周岁,后期为男十五周岁,女十三周岁;宋、明、清为男十六周岁,女十四周岁;新中国成立前为男十八周岁,女十六周岁。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确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1980年婚姻法规定最低婚龄为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这一规定是总结了以往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情况,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科学文化水平,人口增长速度与国家的青年人的期望等实际情况,并参照国外情况确定的。

(一)法定婚龄调整的原则

以男女平等原则为指导,科学地逐步降至成年年龄,并考虑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群体的生理心理发育成熟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二)法定婚龄调整的社会因素

本法中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在1981年确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是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阶段的人口构成已发生重大变化,现阶段相关立法对结婚年龄的调整应以优化人口结构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目标。因此,从社会因素考量,有学者提出应当降低法定婚龄。最后,立法机关经综合考虑,还是未修改法定婚龄,但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条款。

(三)法定婚龄调整的自然因素

“人首先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达到一定年龄的自然人,便有结婚和生育的要求,这是基本的人性。”针对现阶段中国法定婚龄的高位设置,应充分尊重人的自然属性,适当降低结婚年龄,使达到成年年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充分享有婚姻自主权和配偶权。

法条关联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第一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案例评议

王某乙与王某甲、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6]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王某甲、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王某乙彩礼款30000元。王某甲、张某认为,至二审开庭双方都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乙强行与王某甲结婚是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婚约,王某乙显然存在过错,依据相关规定,应以返还彩礼总额的50%为宜。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甲主张应当按照彩礼数额的50%返还,并无依据。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是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公民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中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二审中都未达到结婚年龄,违反我国关于结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彩礼等财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判决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