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本条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审稿同一审稿,无修改。
征求意见稿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删除。
条文释义
该条规定了亲属的种类、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就同时规定近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而言,与蒙古、越南等立法例相似。
一、亲属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及具有这种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之间的称谓。[30]亲属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亲属是指亲属身份关系,该种身份关系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2)亲属是有固定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3)亲属法是规范一定范围内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
婚姻家庭编将亲属分为三种:
1.配偶。配偶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一方死亡。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我国的姻亲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二、近亲属
亲属之间存在亲疏远近的区别,国外通常用亲等表示。我国没有这样的制度,而使用近亲属的概念,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他们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亲属,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我国这个近亲属的概念,相当于“三代以内的血亲”。
三、家庭成员
民法典没有规定家制,虽然有家庭的概念,但却没有对家庭概念作出界定,仅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是家庭成员,是家庭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近亲属概念是有严重缺陷的,主要表现为过于狭窄。例如,存在四世同堂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就不是近亲属,即使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是家庭成员。这样的亲属制度的缺陷,是应当及早纠正的。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案例评议
鲁典某、覃交某共有纠纷案[31]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回购款是以被拆迁房屋户下家庭成员的人数按照人均158000元予以发放,并不以家庭成员对被征拆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前提,所以支持覃交某诉讼请求。鲁典某上诉认为,覃交某不应取得该款项。二审法院认为,回购款为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且拆迁时覃交某为家庭成员,所以一审判决正确,驳回鲁典某的上诉讼请求。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是关于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规定,该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款。关于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中出现了近亲属一词,民通意见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婚姻法对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的范围并没有规定,该条弥补了这一空白。该条规定对于何为亲属,何为近亲属,何为家庭成员,作了清晰、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后续司法过程中对这三个概念的清晰界定。本案中,本质上就是要认定覃交某在拆迁协议签订那一刻是不是家庭成员。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房屋征拆时,覃交某系鲁典某家庭成员之一,且拆迁协议书明确覃交某为被拆迁人,因此均支持覃交某的诉讼请求。
[1] 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策略与制度走向》,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6期。
[2] “案例评议”中的完整案例详情,请按照封面前勒口处的操作步骤,登录数据库逐一查阅,全书同。
[3] 审理法院为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4民特7号。
[4] 巫昌祯、李忠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 许莉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页。
[6] 世界经济论坛《2016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我国性别平等度在报告收录的144个国家与地区中位列第99位,连续8年下滑。该报告考察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平等情况。
[7] 一审法院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102民初308号;二审法院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1民终2331号。
[8] 金眉:《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重建》,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
[9] 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313页。
[10] 杜强强:《善意重婚、共同生活与重婚无效规则的再塑》,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11] 徐美贞:《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51页。
[12] 王海南:《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与重婚信赖保护》,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郭钦铭:《论重婚之界定与信赖保护原则》,载《月旦民商法杂志》2006年第13期。
[13] 林秀雄:《亲属法讲义》,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93页。
[14] 陈信勇:《身份法视角下的婚外同居补偿协议》,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
[15] 陈敏:《对家庭暴力定义的司法认知》,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10期。
[16] 李洪祥:《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
[17] 一审法院为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曹民重字第23号;二审法院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菏民三终字45号。
[18] 龙翼飞:《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
[19] 闫平:《借鉴我国传统家风家教文化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路径》,载《理论学刊》2019年第3期。
[20] 《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21] 《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
[22] 《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23] 《智利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24] 《德国民法典》(第四版),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7页。
[25] 最判昭54·3·30民集33卷2号303页参照。
[26] 龙翼飞:《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
[27] 一审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29971号;二审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41号。
[28] 徐铁英:《〈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29] 一审法院为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825刑初62号;二审法院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8刑终238号。
[30] 杨立新:《家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
[31] 一审法院为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0181民初626号;二审法院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01民终5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