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考前冲刺: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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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背诵点9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实行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无论是非法吸收还是变相吸收,都需要具备下列四个特性:(1)非法性;(2)公开性;(3)利诱性;(4)社会性。

(1)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结果内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才成立本罪。

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向多人借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3.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要件:故意,不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成立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