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行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使用”的核心是让假币进入流通。因此,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但是,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查看的,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查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均不是使用行为。
2.行为对象: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3.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