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行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劣药”包括: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本罪属于结果犯。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犯罪才成立。所谓“严重危害”: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以上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