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33 正犯
1.直接正犯: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既遂的直接正犯是刑法分则设计具体犯罪构成的模板。
2.间接正犯:以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正犯,通过直接正犯的行为,完成构成要件的实现,即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幼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的身体活动去实现犯罪的,如果被利用者虽然没有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和规范意识,利用者对其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支配力的,不能认定为间接正犯,而构成教唆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4)利用行为时承担责任的人(他人的过失行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人、具有轻罪的故意的人)。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利用、控制、操纵被害人自杀、自伤、毁坏财物,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
注意:间接正犯也是一种正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否定。
3.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即简单共同犯罪。
(1)客观上,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各个主体都分担了导致结果发生的重要行为,或者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关键作用。
(2)主观上,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各个主体具有和他人共同实施行为的意思,而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一致。
注意:还有一种特殊的共同正犯,即“共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谋实施一定的犯罪,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共谋人实施了该犯罪,其他没有具体实行行为的人应当与实行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的情形。(1)共同谋议,即二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具体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互相就犯罪的实行共同发挥作用的意思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的过程。(2)他人的实行,即参与共谋的人当中必须有部分人在共同谋议的基础上直接实行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没有具体实施的人就是共谋共同正犯。
共谋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行,但是因为之前的共谋,使得共谋者与实行者产生了一体化的联系,设定了相互利用的关系,共谋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形成了重要的参与关系,以至于能够被评价为实行行为的分担,由此被评价为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的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