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条 【更正报道】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本条来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名誉权解答》第十条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侵权人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二审稿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侵权人改为行为人,二是明确了侵害的是人格权。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害人格权的恢复原状类责任方式如何落地的问题。
一、相当性
相当性的规定来源于上文两部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是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即以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的方式,使侵权人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侵权法的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金钱赔偿,都要遵循等额赔偿原则。至于惩罚性赔偿,则是为了充分发挥侵权责任的预防功能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实行的例外规则。
如何判断相当性。有判决书提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通常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侵权人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形式承担侵权责任时,亦应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发布侵权信息的网址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侵权人之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适应。[465]
二、适用的人格权类型和方式
(一)适用的人格权类型
本条保护的人格权类型是否有限制?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否适用?从文义来看,本条的适用范围很广,甚至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情况也可适用。但是,司法实践适用本条最常见的人格权类型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时,受害人重点关注的是金钱赔偿,登报等公之于众的方法与回复受害人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关联度不高,受害人可能还不想将自己被他人侵害的事情公之于众,以免面子受损。所以,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时的诉讼请求虽然可能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受害人往往会拒绝登报广而告之。类似的还有隐私权,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不公开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作为原则不公开的内容,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就是保护权利人利益。
(二)适用的人格权方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判决支持属地报刊或者行业报刊。“网络”有可能是微信群、博客、视频网站等,也有可能是小区布告栏,这个载体也取决于原侵害行为。
(三)可否强制执行
下文以赔礼道歉为例。赔礼道歉的作为义务既来自生效裁判,还来自侵权人的先行行为。有判决认为,赔礼道歉侧重于精神上的补救,通过赔礼道歉,受害人感觉其得到尊重,其精神损害得到了补救。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侧重于人格权益的损害救济。[466]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例被告被判决赔礼道歉,但是履行期限届满也没有按照判决执行,法院一般会在媒体上刊登相关判决书,费用由被告承担。我国台湾地区将登报道歉启事作为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方式之一。
通常来讲,公开刊登判决书被视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在此情况下,赔礼道歉能否起到预防的作用?答案可能是否定的,“相当性”决定了受害人只能够得到与其损害相适应的责任限度,因此侵害人不赔不赚,由于侵权法不赔偿可预见损失,甚至受害人的损失更大一些。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商机稍纵即逝,如果此类侵权行为在商业竞争中被广泛使用,侵害人通过侵害法人人格权以获取可预见的商业利益,则法律会失灵。
(四)制度反思
当然,还需要关注对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批评意见。姚辉认为,赔礼道歉为自发式、自愿式、自向性的行为,并不关注相对人的反应。我国侵权法无视强制赔礼道歉与宪法上基本权利所可能发生的冲突,直接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的非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467]孩子犯错了,但拒不改正,亲权人可以实施惩戒。同理,杀人、散布他人隐私、盗用他人姓名,这些对于一个成年人众所周知的法律红线,如果其故意侵权而被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赔礼道歉,一个价格低廉的登报道歉广告似乎让其感觉还是赚到了,而受害人的损害也没有被填补到位。为了充分发挥侵权法的一般预防作用,明规则于前,侵害人拒不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是否可以在既有措施的前提下,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则自动转化为相应的损害赔偿金,以期教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类似于在行政处罚中,当违法行为人不能支付足额罚款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财产罚转化为人身罚。
法条关联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案例评议
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9号)[468]
◆裁判规则
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议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仅涉及个人权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本案的重大核心见解。如果本案原告不起诉或者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里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有所不同,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英雄烈士保护法》《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在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支持起诉。本案判决生效后,因洪振快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刊登两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洪振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