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人大常委会怎样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来源,主要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另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