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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全国人大处于最高地位,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2)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全国人大处于核心地位,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还选举产生国家主席,产生我国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3)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都由全国人大决定。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经常性的工作。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实际选出的代表人数都接近三千人。全国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只对国家最重大的问题作出决定。为此,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对比较少,便于经常开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立法,及时对国家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国家机关能够经常、有效地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代表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