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争取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
叶某与邱某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后恋爱,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6月生育一子邱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逐渐矛盾不断。2018年4月,叶某曾起诉要求与邱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于2018年7月判决驳回了叶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叶某准备再次起诉离婚。起诉前叶某咨询律师,想知道目前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如果诉讼中男方也坚持要孩子,法院有可能会把孩子判给他吗?
律师观点
实践中,当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进行调解工作,尽可能促使父母双方协商解决。一旦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则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如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行使孩子的抚养权: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三是另一方已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虽然叶某再次起诉时,孩子邱某某已经年满两周岁,但是叶某并不存在上述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如邱某也不存在上述有利于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形,则法院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叶某行使。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