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已经分居满两年,法院为何仍不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宋某和刘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有一子。两人婚后感情较为稳定。2015年,刘某陪同孩子出国留学,后宋某与刘某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宋某突然提出要与刘某离婚。两人协商不成后,宋某起诉至法院。宋某主张,因刘某长期居住在国外,两人分居已将近三年,虽然刘某偶尔回国,但夫妻感情已经淡化。刘某不同意离婚,同时指出,宋某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已有外遇。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宋、刘两人长期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刘某陪读,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双方结婚已17年之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驳回了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婚姻法》之所以将分居满二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主要是考虑到如果长期分居,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
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居”。很多离婚当事人并未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误解。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想适用该条规定,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分居。第二,分居的时间必须已经满二年,满二年的具体计算期间是指,双方从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截止到起诉时已经两年,该两年时间应当是持续且连贯的,不能将多次分居的期间累计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规定,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