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证据证明配偶出轨,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简介
薛某与金某系大学同学,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不久即登记结婚,2015年3月生育一女。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深,婚后生活也较为和谐。但2019年,金某发现薛某与其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金某一怒之下提出了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薛某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但称其已经辞掉了原来的工作,也与之前的同事断绝了关系,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希望能够得到金某的原谅。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金某坚决离婚,调解无效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金某不解,认为薛某出轨已是证据确凿,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当中,配偶一方有出轨的行为并不等同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发现,有很多离婚当事人都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会主观地把外遇、出轨等行为理解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只要能证明对方有出轨的事实,法院就会判决对方少分财产。其实这些观念都是错误的。
首先,出轨和外遇都属于对夫妻感情不忠实的行为。而同居则是指配偶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虽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多久才属于“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但“出轨”“外遇”和“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如果配偶一方确有出轨情形,则法院结合其他客观因素,如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是否稳固、婚后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已经分居等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而作出相应判决。本案中,虽然薛某确有出轨行为,但其在庭审时认错态度诚恳,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自大学时期即恋爱,感情基础较深,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较好,且孩子尚且年幼等因素,最终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所以判决驳回金某要求离婚的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