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夫妻关系的婚姻行为是身份法上的行为。男女须有结婚的合意,但婚姻的成立条件与程序,婚姻的效力及解除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将婚姻视为合同是不相宜的。婚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共同点,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各自不同的本质属性,婚姻行为与合同行为中虽都要求有合意,但婚姻行为却不能也无法适用合同行为规则。
婚姻为两性的结合,通常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主观方面,双方具有为夫妻的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且对外以夫妻相称;客观方面,双方实施了缔结婚姻的行为。夫妻关系具有公示性,为亲友及其他社会公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姘居的两性结合,则不具有婚姻的这些要素。男女双方关于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使这种结合具有社会公示性,即为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亦称为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结婚的成立为前提的。但是,婚姻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合法性。自从婚姻制度出现以后,不论任何时代,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的成立规定各种要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通常分为两种:一是实质性要件。实质性要件为当事人不可不具备的要件,指当事人本身的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符合法律要求。如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须有结婚的行为能力,须有结婚的合意,双方之间须无禁止的亲属关系等。实质性要件有轻重的不同,依其轻重差别,要件的欠缺,其效力不同。有的要件欠缺会使婚姻绝对无效,可称为无效要件;有的要件欠缺,并不妨碍成立婚姻,但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而使婚姻归于无效,可称为撤销要件。二是形式要件。是指婚姻的成立的方式需符合法律的要求。当代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多实行要式婚制,有的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户籍申报,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并有证人在场,有的要求当事人先申请主管部门颁发结婚许可证,然后举行仪式或办理登记,等等。要求结婚的程序必须合法,是规定形式要件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