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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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对合同进行监督?

民法典明确将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任意干预,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

依照《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监督处理的对象是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第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处理的具体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