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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什么是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每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均负有履行义务,实际上相当于以全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就连带债权而言,每一个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就会存在某一债权人受领全部给付后并没有按照内部份额返还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受到损害的风险。由此可见,连带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并不有利。实践中,连带债务比连带债权也更为常见。
连带债务的成立对债权人相当有利,但对各债务人影响重大,对其成立有必要作严格的限制。《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成立连带债务。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