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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哪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也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应当加以禁止。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之所以将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确认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利用这种条款不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这是与合同制度的设立目的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