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什么是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对预约合同的定义作了界定,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最本质的内涵是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当事人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达成合意,即可构成预约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或者本约合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或者预约合同。对此,应当着重把握三点:一是预约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例如,甲、乙约定,甲将于两个月期满后,把自己的房子以市场价格优先卖给乙,乙届时应当购买。该约定不仅对甲具有约束力,对乙也有约束力,甲、乙之间的约定构成预约合同。此外,预约合同也可能是多方当事人达成的,例如甲、乙二人拟合伙经营某一共同事业,还想再邀请丙加入,为确保将来合伙合同能够成立,甲、乙二人可以先与丙订立预约合同,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伙合同。二是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就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当事人只是就将来达成某一交易进行磋商甚至已经就部分条款达成初步合意,但没有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仍然不成立预约合同。三是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确定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要订立合同。如果是否订立本约并不确定,例如当事人约定两个月期满后再“考虑”订立本约,此种情形下将来订立本约并没有成为当事人的一项确定性义务,也就不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有所区别。是否要另行订立合同,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最显著的区别。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是预约合同得到履行的结果。本约合同当事人可直接履行各自义务(例如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货款),实现合同目的,无须再另行订立合同。
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并不是确定无疑一定构成预约合同,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达成合意。如果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不符合预约合同的这一本质内涵,就不能构成预约合同。另外,即使属于这一条没有列举的其他形式,例如有的意向书,只要符合预约合同的这一本质内涵,也属于预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