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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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属于一种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个将意思由内到外表示的过程,一个人内心可能有很多的主观意思,但为了让他人知晓,使内心意思产生外在的法律效果,就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表示出来。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这一条中“通知的方式”是典型的明示方式。“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属于默示的方式,这里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具有直接、明确、不易产生纠纷的特点,因此承诺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商业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些交易习惯,根据这些交易习惯,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这些交易习惯一般为从事该项交易的当事人所知晓,“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方式在要约人的预期之内,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予以认可。除了交易习惯外,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了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符合要约人的意愿,自然也应当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是对承诺方式的一般性规定,原则上承诺需要以通知的方式或者通过行为作出,但并没有排除沉默方式的承诺。沉默是一种既无语言表示也无行为表示的纯粹的缄默,完全不作任何表示,是一种完全的不作为。受要约人的沉默原则上不得推断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沉默视为承诺的条件非常严格,如果没有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事先的约定,也没有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交易的习惯做法,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以下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乙所提议的条件完全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不经明确表示承诺而直接履行甲的订单。11月15日,甲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供货。此时乙构成违约,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