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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撤销死亡宣告后,取得其财产的人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对于依民法典继承编取得财产的人,根据《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财产可以继承的推定被推翻;另一方面,继承人乃是无偿取得财产,故而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但是,进一步来说,继承人取得财产毕竟是因宣告死亡而起,属于合法取得,也自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使用、消费,乃至损毁,以致不能返还。如规定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当按原值折价补偿,于情理不合。因此,《民法典》第53条第1款同时规定,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乃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所导致,并且该利害关系人还因之获得利益,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则该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其取得财产带有非法性,不但不应受到利益上的保护,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民法典》第53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