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什么情况下要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因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监护人因被隔离、治疗或者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此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如果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政府部门就应当安排对被监护人进行临时生活照料。因此,《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里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与民事监护中的临时监护制度不同。两者虽然都有临时生活照料的内容,但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与临时监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内容存在很大差别。首先,在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下,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监护人被集中隔离、治疗的,监护人还存在,其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被剥夺,这与临时监护制度发生的条件不同。临时监护制度的设立前提是没有监护人,而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是因为监护人被隔离、治疗,只是暂时无法照料被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需要安排对被监护人进行临时生活照料。其次,对于临时监护,临时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也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许多方面,而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只是安排人员照料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最后,临时监护属于监护,临时监护人涉及许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比如,享有财产管理和支配权、代理诉讼的权利,承担因被监护人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等。而进行临时生活照料的人员是不可能享有这些权利并承担这些义务的。
因此,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主要就是对被监护人进行生活照料。而临时监护则除了照料生活之外,还有许多情况需要处理,可能包括一些涉及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的重大决定,这是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解决不了的。采取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只是进行临时性生活照料,如果监护人因病去世,就应当及时确定新监护人。如果对确定新监护人发生异议难以确定,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仍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符合临时监护的适用条件,就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