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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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所谓明示的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使得相对人能够直接了解到意思表示的内容。以明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直接、明确、不易产生纠纷等特征。所以,实践中明示的意思表示是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比较典型的是表意人采用口头、书面方式直接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方式又称为行为默示,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但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这种方式虽不如明示方式那么直接表达出意思表示的内容,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以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比较常见。例如,某人向自动售货机投入货币的行为即可推断其作出了购买物品的意思表示。又比如某人乘坐无人售票的公交车时,其投币行为就可以视为其具有缔结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形,即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既无语言等明示方式,也无行为等默示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视为意思表示。这种情形就是以沉默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沉默是一种既无语言表示也无行为表示的纯粹的缄默,是一种完全的不作为,原则上,纯粹的不作为不能视为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与明示和默示原则上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如,根据有关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这条规定中,试用期间届满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就是一种沉默,但这种沉默就可以视为买受人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