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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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什么是股权等投资性权利?

在现代商业社会,股权等投资性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商事权益,明确保护这些投资性权利,对于促进民事主体进行投资性活动,繁荣经济,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股权等投资性权利虽然属于商事权益,但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所以,股权等投资性权益也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权益。在民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既可以加强对这些投资性权利的保护,也可以为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单行法作进一步规定提供依据。基于此,《民法典》第125条最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投资性权利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股权。股权,是指民事主体因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利。根据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可以单独行使,包括资产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诉求而享有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章程及账册的查阅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请求权等。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依法享有股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还区分不同的公司形式,对民事主体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二是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投资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投资享有的权利。如民事主体通过购买证券、基金、保险等进行投资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这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其他投资性权利。这些投资性权利的具体权利内容根据证券法等具体法律规定依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