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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个人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人的存在不仅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身高、性别等,也涉及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消费倾向、生活习惯等。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都有信息形式的记录。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据此,民法典总则编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列一条,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和其他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则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作了规定,为下一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本框架。根据总则编的规定,其他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有以下义务:
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有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义务。
二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对其他民事主体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有具体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