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事业单位法人如何设立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其决策机构,是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实现管办分离。《民法典》第89条明确了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指出,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根据这一精神,《民法典》第89条对事业单位设立理事会没有作强制性的统一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都是理事会,只有设立理事会且法律没有另有规定的,理事会才为其决策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如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有关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要依据其规定。如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这一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为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