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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事业单位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法人组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的特点。
根据《民法典》第88条的规定,成立事业单位在程序上分为两种:
一是具备法人条件,依法经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的设立条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是具备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