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什么是非营利法人?其范围是什么?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一个法人是否为非营利法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二是不分配利润。
1.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公益目的,是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除了公益目的外,为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如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行业协会的成立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不属于为公益目的,但属于《民法典》第87条规定的为其他非营利目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
2.不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这也是与这类法人设立的目的为非营利相一致的,因为出资人、设立人成立这类法人的目的本身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会员服务,所以法人取得的利益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的。
非营利法人的范围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也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民办非营利学校、民办非营利医院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为非营利法人。成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来自慈善法。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与之相衔接,民法典也沿用了“社会服务机构”这一概念,作为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并列的一种非营利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