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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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第二章 物权法

考点1 物的分类

[考点提要]此考点在联考中常考。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关于物的分类理解和掌握是学习物权法的基础。在众多理论分类中,最为重要的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种类物与特定物。

单项选择题

1.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堆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2016-专-27,2016-法专-17)[1]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解析]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有权利人归权利人,没有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镯子属于埋藏物,而且有明确的权利人,故依然属于甲,B选项正确。

2.下列各组财产中,构成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2012-专-21)[2]

A.赵某的房屋和房门 B.李某的手表和孙某的表带

C.钱某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周某的汽车和车轮

[解析]构成主物与从物的要求是,单独为一物、从物对于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主物与从物属于同一主体所有。A选项中房屋与房门是一体的,错误。B选项不属于同一主体所有,错误。C选项是典型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正确。D选项汽车与车轮是一体的,错误。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2011-专-21)[3]

A.金银制品 B.空气

C.货币 D.枪支

[解析]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2)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3)物须为人所能支配。(4)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5)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本题中空气,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枪支尽管不允许个人持有,但是具有可支配性,可以作为国家的财产,可以是民法上的物。故B选项正确。

4.下列选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2010-法专-24)[4]

A.树上的果实 B.银行存款的利息

C.未收割的庄稼 D.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力

[解析]孳息是基于事物自身的性质或法定情形而产生的新的独立的利益。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才能成为孳息,A选项与C选项中,尚未与原物分离,不是孳息。D选项中太阳能与电力的关系,电力是太阳能的能量转化,不是孳息与原物的关系,错误。存款利息,是典型的法定孳息,B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