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主观题:民法·刑法·法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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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分析题示例

1.《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请分析:

(1)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2)该法条具体包括哪两方面含义?

(3)为什么宣告死亡优先?

[参考答案]

(1)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权利义务人。

(2)此法条包含的两方面含义是:第一,对于同一自然人申请宣告死亡时,申请人没有顺序的先后;第二,若同时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条件均符合的情形下,申请宣告死亡优先。

(3)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均是为解决自然人下落不明后的问题。宣告失踪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宣告死亡均可以解决。同时,宣告失踪后只是确立代管人代管失踪人的财产,并不能解决失踪人人身关系方面的问题,宣告死亡后主体消灭,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方面的问题,均可一次解决,而且是彻底解决。故,宣告死亡优先可以更高效率的解决失踪人下落不明后的问题,立法选择了宣告死亡优先。

2.《民法典》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请分析:

(1)此法条涉及的是什么制度?

(2)请描述该制度的特征。

(3)该制度体现何种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参考答案]

(1)此条文规定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该制度的特征如下:

第一,法人已经依法成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第二,法人的出资人滥用了法人独立人格,利用法人制度逃避法人债务。

第三,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

第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对法人人格的一次性否定,即在一个具体债权债务关系中否认法人人格,法人并不因此丧失主体资格。

(3)诚信原则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要考虑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也要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故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否认法人独立人格,让出资人与法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是诚信原则精神的体现。

3.《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适用你所学的民法知识分析之。

[分析方法]

若命题人没有提出具体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应用民法知识分析一个法条,回答时一定要注意行文的逻辑顺序。通常而言,回答此类问题,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法条指涉的是什么制度,并说明其含义。

其次,进一步回答是什么,如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或特征。

再次,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即为什么法条如此规定,是如何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的。

最后,阐明该制度的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

(1)本条文规定的是不当得利制度。

(2)不当得利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没有法律根据。

(3)法理基础: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类型,旨在矫正由于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产生的利益失衡。既然一方得利没有合法理由,占有该利益没有正当性,同时,此种得利造成另一人的损失,不当得利制度规定返还得利方获得的不当利益,正是对于正当利益秩序的恢复。

(4)法律效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体现为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不能返还的,应当偿还相应的价额。

4.《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试分析:

(1)该条文规定的是何种制度?

(2)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何?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该条文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制度。

(2)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

第二,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第三,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四,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3)主要情形有:

第一,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第二,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第三,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5.《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之。

[参考答案]

(1)此条文是关于紧急救助的规定。

(2)该制度特征如下:第一,受助者处于紧急危困状态;第二,救助者是自愿实施救助行为;第三,救助行为造成受助者损害;第四,救助者对于损害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3)法条规定此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义行,引导人们在他人遇到危困时,进行积极的救助行为,以矫正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面对他人危困状态时不愿或不敢实施救助的社会现象。

(4)后果:只要符合紧急救助他人要求,救助人一律免责。

6.《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试分析:

(1)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关系;

(2)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可否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的,通常会先提出更正登记,若名义登记人书面同意的或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此时,则没有必要再申请异议登记。若不能申请更正登记的,则为了防止名义登记人处分房屋,被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在申请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因为异议登记的功能,不在于赋予申请人提起确认诉讼的权利,而在于排除善意第三人的存在,即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如果名义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受让人因为可以看到异议登记,故应该预见到该不动产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异议登记失效后,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物权法解释(一)》第3条中规定,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

7.《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试分析:

(1)何谓“同等条件”?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应如何确定?

(3)若转让份额时,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的,应如何处理?

(4)共有人之间转让时,其他共有人是否有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

(1)“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仅仅价格相同,并不一定是同等条件。

(2)优先购买权作为形成权,权利行使应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应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首先,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3)首先,可协商确定购买的份额;其次,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应有份额向共有人之外主体的有偿转让。

8.《民法典》第311条第1、2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试分析:

(1)如何理解受让人的“善意”?

(2)如何认定“合理的价格”?

(3)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交付?

(4)本条规定中,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理由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认定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间点为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非合同订立之时。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是,不包括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4)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理由包括: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9.《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之。

[参考答案]

(1)此条文是关于抵押合同中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

(2)流质条款的特征如下: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了抵押合同。

第二,抵押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归抵押权人。

第三,该条款约定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

(3)法理基础:通常认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关系发生时,债务人与抵押人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本法条规定禁止流质条款,不允许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财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其目的旨在防止债权人一方依靠自己的经济优势,对于债务人一方构成不当剥夺。

(4)法律效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的,无效;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0.《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试分析:

(1)本条规定中,留置权优先的根据是什么?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如何确定先后顺序?

[参考答案]

(1)留置权优先,决定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性质。抵押权与质权担保均为普通债权,留置权担保的则是权利人已经付出的劳务等相关费用,如维修费、保管费、运输费等。劳务费等在民法财产价值的保护序列中应当优先保护。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先质押后抵押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二,先抵押后质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质权人。

11.《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

(1)该条文规定的是何种制度?

(2)该制度构成要件如何?

(3)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条文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2)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一方违背依诚信原则应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第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

第三,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四,—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赔偿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损失等。

12.《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之。

[参考答案]

(1)本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

(2)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法理基础: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买卖等双务合同,同时,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具有对价关系,也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既然双方没有履行顺序的先后,应当同时履行,在另一方可能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赋予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可以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生,防患于未然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另一方积极地履行其合同义务。

(4)法律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若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练习]

(1)《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之。

(2)《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民法原理分析之。

要求:上述关于抗辩权的法条,结构与示例12相似,请自己练习,务必写成书面形式。

13.《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试分析:

(1)此法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

(2)行使此条规定的权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3)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何谓“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参考答案]

(1)此法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2)行使代为权,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及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4.《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试分析:

(1)行使上述条文规定的权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何谓“不合理低价”?

(3)行使该权利,受什么期间限制?

[参考答案]

(1)行使上述条文规定的权利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第一,债务人实施了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成立之后;

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5.《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试分析:

(1)婚后一方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2)婚后一方对外举债的,有哪些情形属于共同债务?

[参考答案]

(1)婚后一方对外举债的,除非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

(2)婚后一方对外举债的,下列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16.《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试分析:

(1)何谓“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法律行为?

(2)举例说明,什么是被隐藏的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1)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法律行为,可从如下方面理解:第一,从形式上看,当事人实施了法律行为;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第三,对于意思的不真实,当事人是故意而为;第四,双方行为中,彼此均知道对方意思为虚假的。

(2)被隐藏的法律行为,是指在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之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设定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借款,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价款是甲乙之间的借款本息之和。此时,甲乙之间关于汽车的买卖合同即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下,隐藏的真实意思是约定用汽车为借款本息设定担保,故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因为通谋虚伪而无效。

17.《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试分析:

(1)什么样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2)何谓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

(1)并非所有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均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准确理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位阶更低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只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不能引起法律行为的无效。

(2)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共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等。比如,代孕合同、强迫交易合同等。

18.《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

(2)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条制度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制度。

(2)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是无权代理;第二,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外观与假象;第三,对于该外观与假象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四,第三人基于这种合理信任进行了法律行为。

19.《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试分析:

(1)本条规定是调整哪两种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2)为何法条规定“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租赁关系才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参考答案]

(1)本条规定,调整的是抵押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2)这是为了防止在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时,财产的所有人与承租人倒签租赁合同,妨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20.《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试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效力如何?

(2)合同未经批准的,报批条款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需要批准的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不是无效。不生效,意味着不发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能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合同已经成立,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具有形式上的拘束力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

(2)报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故合同成立后,报批义务条款单独生效,若根据约定具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给对方带来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