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论述题
一、序言
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而言,联考所考查的论述题,参考教材中很多是没有现成答案的。这就需要培养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更需要在有了一定的思路之后,不断地加以练习,才能让自己的能力不断提高。
法硕论述题通常要求考生对于一个命题展开阐释。在作答时,不同类型的命题,有不同的论证思路。但是,不论何种类型的论述题,在回答时,均需要注意所回答内容的逻辑结构。总结过去几年的考题,对于答题的思路,做如下说明。
第一,论述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这种类型,既可能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等;也可能包括民法分则中的原则,如合同自由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对于此类论述的对象展开论证,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一定要回答出此原则的基本含义;其次,说明该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即要从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角度阐明一项原则所承载的具体价值,有的原则是突出强调某一方面的价值,有的原则是旨在协调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再次,要尽可能说明基本原则在民法具体制度中是如何体现的,如诚信原则对应的禁止权利滥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等;最后,对于民法基本原则(不是民法分则中的具体原则),要阐明该原则在立法、司法及对于当事人行为三方面所发挥的指导、约束与补充的功能。当然,并不是说每个原则都要包括这些方面,但至少一定是从这些方面中某些角度展开论述。
第二,论述一个具体的制度。
制度类的论述,是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类。具体思路如下:首先,回答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特征(或构成要件、适用条件等)。这一层面在逻辑层次上是回答该制度“是什么”。其次,分析该制度背后的法理基础,即阐释该制度是如何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的,是强调的何种法的价值,该制度具有的正当性等。这一层面在逻辑层次上是回答“为什么”会有该制度。对于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这一步是最能显示一个人的专业功底的,而且,关于这部分的论述从来都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全靠自己的思考并组织适当语言进行表述。第三,回答该制度的法律效果。这一层面在逻辑层次上是回答“怎么样”的问题,要么是客观事实一旦符合了某一制度设定的规范要求,对于当事人产生何种权利、义务,要么是违反该制度时,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
第三,论述抽象命题。
这一类论述题,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难度的。因为,不同抽象命题,需要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证。常见的有如下情形:
1.论述某种关系的效力,如论婚姻效力、论租赁合同的效力等。此种效力类的论述,旨在让考生全面回答此种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审题若出现偏颇,是几乎不能得分的。如当年论述题考论婚姻的效力,很多同学都答成了婚姻的效力瑕疵。
2.论述某种权利或关系的某一项特征。
这是难度较大的一类,需要更深厚的理论积淀。如论合同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等。此类论述题,考生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掘该命题所体现结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故在思路方面还是有一定的章法可循。
如论合同的相对性,在思考时,就应当按照如下步骤展开:首先,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是典型的债权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一定会体现在其过程要素的相对性方面,即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方面,其中内容是指的权利与义务,既然权利与义务均属相对的,违反义务的责任也应该是相对的。有了这样的思路,面对“论物权的绝对性”这样的命题,也就不再存在困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