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手册(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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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吗?

父母子女关系既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也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便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就会因为身份的转换和变更而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多种权利、义务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亲生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他们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4)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但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给他们分配适当的遗产。此时,尽管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法定的继承关系,但养子女仍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未成年子女已经和养父母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的,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该子女成年后也对亲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才可以继承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