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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父母离异后,一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并且拒绝另一方来看望孩子吗?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实践中,父母要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需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否则无法变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其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交往、会面、联络、短时间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从法律角度看,是基于亲权而派生出的一种权利,即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探望权确立的意义在于保障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自己的子女团聚,在弥补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方面的伤害的同时,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