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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所说的“股东会该项决议”的理解
《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所说的“股东会该项决议”指的是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应结合《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加以分析:
一是,在《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情形,“股东会该项决议”指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连续第五年作出的不分配利润的决议。
二是,在《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2项的情形,“股东会该项决议”指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或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
三是,在《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3项的情形,“股东会该项决议”指的是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适用于经营期限届满的情形)或修改公司章程、消除原章程中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决议(适用于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情形)。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第74条第1款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的表述,也意味着:
一是,《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只有一个股东而没有适用《公司法》第74条的必要和余地。
二是,《公司法》第74条第1款所列的事项应当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否则,将导致股东因无法就这些事项行使表决权而无法享有《公司法》第74条所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