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
某市某区唐某某与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9年7月25日
矛盾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 委员会 王某
审稿:某市某区司法局王某某周某
某市司法局 宋某 黄某
某省司法厅基层处 谢某 高某
司法部基层司 周某 徐某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 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赡养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唐某某(女,现年79岁)系某省某市某区某街道的居民。1977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唐某某携宋某某(唐某某与亡夫的儿子)改嫁给张某某。当时,宋某某15岁,张某甲(张某某与亡妻的儿子)18岁。由于张某甲已经成年并能够养活自己,张某某将唐某某娶进家门后便与张某甲分了家。几年后,张某某与唐某某的女儿张某乙出生。2006年,张某乙随丈夫移民国外。
2011年,张某某因病去世,后唐某某一直生活在宋某某家,张某甲偶尔前去探望。2015年11月,唐某某在打扫卫生时不甚摔伤,治疗后也只能借助轮椅行动,不能独立生活。事故发生后,宋某某联系张某甲和张某乙,希望他们可以分担一些赡养母亲的责任,张某乙同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张某甲却以自己只是继子为由拒绝。2018年春节时,宋某某再次向张某甲、张某乙提出共同赡养老人的请求,但三方并没有商量出各自都满意的方案,不得已作罢。
2019年3月底,宋某某的老伴儿患癌,家里开销剧增,自己也无暇照顾唐某某,遂希望将唐某某送到张某甲家生活一段时间,但遭到拒绝。同时,张某乙也表示自己的生意出了问题,无力承担赡养母亲的费用。唐某某见宋某某辛苦,自己到所住街道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张某甲和张某乙依法履行赡养义务。2019年7月25日,唐某某在街道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唐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指定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了解事情原委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宋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经过沟通,各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员依程序受理该案。
次日,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了事实。经过对案情的梳理分析,调解员将该纠纷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赡养纠纷。考虑到张某乙身在国外无法马上赶回国的特殊情况,调解员决定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展调解。
2019年7月29日,唐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通过视频连线远程参与)前往调委会参加调解。在调解室,大家分别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倾听各方意见后,调解员总结了该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张某甲是否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张某乙应当支付多少赡养费。
对于争议焦点一,调解员向各当事人宣读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前三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调委会查明的事实,唐某某嫁到张家后便与张某甲分了家,双方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张某甲不是唐某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依法没有赡养义务。
对于争议焦点二,由于现行法尚未明确赡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司法实践,赡养费的数额往往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义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定。经过协商,张某乙同意将赡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
调解员指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除给予经济支持外,还应当给予生活上、精神上的照顾。唐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缺乏经济来源,作为子女,宋某某和张某乙应该多加陪伴,悉心照料。
此外,调解员还建议张某乙等人站在母亲和大哥的位置上考虑问题,体会对方的难处。最后,调解员从情理出发,指出虽然张某甲不是唐某某的孩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多年相处下来总有情意产生,张某甲也可在尚有余力时尽点绵薄之力。
调解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使张某甲和张某乙重新审视了自己的作为,当着调解员的面,他们向唐某某表示了歉意。最后,各方再次就赡养老人的事情进行确认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唐某某、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赡养人唐某某由宋某某照料,张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2.张某甲每年至少探望唐某某一次,张某乙每年至少探望唐某某三次;
3.如唐某某患病,除依法报销的费用外,由宋某某和张某乙平均分摊。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确定张某甲是不是唐某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使其他当事人接受该事实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此,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情理、说法理的方式阐释了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的法律规定。此外,调解员建议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进一步消解了各方当事人的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调解方法,以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为突破口,逐个攻破,并结合情理和法理劝解当事人,完美解决争议,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