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争议纠纷
某县石某家属与某五金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8年5月8日
矛盾纠纷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委员会 宋某
审稿:某县司法局 李某 杨某
某市司法局 陈某 吴某
某省司法厅基层处 赵某 陈某某
司法部基层司 郑某某 董某某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劳动争议纠纷 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春节过后,某省某市某县某五金制造厂聘请石某为制造厂门卫,每天值夜班,工作时间为晚6点到早6点,工资月结,每月2800元。石某虽然年岁较大,感冒咳嗽小病不断,但总体来说,身体还算硬朗。而且,石某工作非常认真负责,自从石某当上门卫,五金制造厂治安良好,再未发生财物丢失、被盗现象。美中不足的是,由于石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五金制造厂嫌麻烦,并没有给石某缴纳工伤保险。
2018年4月21日,石某早晨6点正常下班后,骑车准备回家,刚骑到距厂门不远处的红绿灯旁,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卡车发生碰撞,石某当场昏迷不醒。接班的同事看到后,急忙通知了五金制造厂的厂长,厂长立即派人将石某送至某县医院,并电话通知了石某家属。县医院经诊断认定石某是颅内伤,情况比较严重,需要紧急救治,遂让家属送石某去市医院。在去市医院的途中,石某不幸死亡。石某家属十分伤心,该五金制造厂拿出2万元现金表示慰问。
过了几天,石某家属找到五金制造厂,提出要求其支付工伤赔偿款50万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厂方则表示,因石某是在下班的路上发生了意外,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所以不算工伤,石某家属的赔偿要求于法无据;况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厂里又是及时送石某去医院救治,又是给了2万元慰问金,已经仁至义尽。两方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石某家属在2018年5月8日来到某省某市某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就石某下班途中死亡一事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石某的申请后,电话联系了该五金制造厂,但其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支付赔偿金额,拒绝调解。
针对这种情况,调委会先是派调解员到五金制造厂做厂长的思想工作,并请求石某所在村村委会支书石某某一起出面。经过一番谈话,五金制造厂的厂长知道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也明白调解对双方都有利,遂同意进行调解。
2018年5月8日,调委会电话通知石某家属和五金制造厂厂长杨某到石某所在村村委会进行调解,支书石某某受邀一起参与。石某家属一看到调解员就开始哭诉,石某死亡给一家人带来了极大的悲痛,家里少了生活来源,而五金制造厂财大气粗却不肯支付赔偿金。调解员连忙安抚石某家属的情绪,指出今天来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并给石某家属递了纸巾,石某家属逐渐冷静了下来。
杨某称,石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也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所以无法认定工伤。既然不属于工伤,该厂当然没有赔偿的义务。况且厂里第一时间就拿出了2万元慰问金,已经仁至义尽了。
调解员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总结出问题的关键在于石某下班路上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只有就是否属于工伤达成一致,才能进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交通事故发生在石某下班回家的路上,且责任并不在石某,因此石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见杨某有些将信将疑,调解员遂拿出《工伤保险条例》,让杨某自己翻看。杨某表示认可石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调解员接着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于五金制造厂没有给石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表示愿意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就赔偿数额5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不予认可。调解员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认真讲解法律,并邀请村委会支书石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一起计算赔偿数额,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29.6万元。
石某家属和杨某表示,愿意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双方的争议纠纷基本解决。鉴于石某家属生活困难,调解员指出,希望五金制造厂在遵守法律规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再多给石某家属一部分钱,当然纯属自愿,也并不是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最后,杨某表示厂里愿意支付石某家属共计30万元,首先一次性给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
石某家属认为自己已经在赔偿数额上做了让步,赔偿款必须一次性付清。调解员说由于数额巨大,建议石某家属接受厂长分期支付的要求。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达成调解协议:
1.五金制造厂赔偿石某家属30万元现金,其中一次性支付10万元,剩余2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
2.石某家属自愿放弃追究五金制造厂因石某工伤死亡的其他法律责任和赔偿项目。
经回访,石某家属按协议最终得到了30万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的调解关键在于石某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只有确定了工伤,相关的赔偿数额才能得以确定。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注重寻求相关力量的帮助,比如寻求村委会支书的介入,既能让石某家属信任,又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劝说,对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还要注重法律的解读,让双方当事人明白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赔偿数额都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便于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
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只有解决了主要矛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在调解技巧上,要注重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安抚好当事人情绪,及时体察当事人的顾虑,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另外,在进行法治教育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情理引导,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