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适用与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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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设定刑罚时,既考虑了毒品的性质、种类,又考虑了毒品的数量。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刑罚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将本罪的刑罚配置从重至轻划分为三个档次、区间:

(一)最高档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间档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低档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量刑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本罪设定的三个量刑档,每个量刑格所对应的量刑标准、情形分别为:

(一)最高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本罪的最高档量刑。其对应的量刑情节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毒品数量大”包括:

1.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3.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4.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5.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6.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7.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8.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9.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10.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12.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14.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中间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本罪的中间档量刑。其对应的量刑情节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本罪中间档量刑格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二是“情节严重”。

1.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包括: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情节严重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低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是本罪的最低档量刑。其量刑情节仅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包括:

1.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2.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4.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5.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7.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8.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9.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10.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11.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12.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13.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14.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17.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 本案参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2] 本案参见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9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

[3] 本案参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4] 本案参见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

[5] 本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31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