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 人身损害篇
9.见义勇为受侵害 依据法律获补偿
和许多农村孩子一样,18岁的林申老实热心、乖巧懂事。林申的父母在他和弟弟小的时候就来到上海工作,由于工作很忙,不方便照顾他们,便将他们送回在苏州农村的爷爷奶奶家。上初中时,一方面爷爷奶奶年纪大了,另一方面为了接受更好的教育,林申和弟弟跟着打工的父母从苏州老家来到上海。
转眼五年过去了,现在的林申是高三某班的班长,他早已适应了新的校园生活,每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回想刚刚来到上海的学校时,第一天回家后父母问他对新学校的印象,他用“很不一样”来形容新老学校的差别:“老家的学校又破又小,只有一幢楼,只开数学和语文课,而且课上得很单调,一点也不像现在这么生动活泼。我在这里学得非常开心。”
其实,刚进校时,林申有点自卑,可是他想只要努力,他不会比上海本地的学生差。第一次在语文课上站起来回答问题,他很紧张,加上浓重的苏北口音,引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语文老师告诉全班同学林申回答得很好,让大家向他学习。多亏了语文老师的善意,林申有了信心和勇气。从那以后,林申每次上课都主动举手发言,现在已经是班里回答问题的“一号选手”了。还有一次是音乐期末考试,他唱了一首《凤阳花鼓》。因为从没当众表演过,他唱得不是很好听,可同学们都鼓掌叫好。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林申感觉得出来,他们不是嘲弄或起哄。由于来到上海时间并不算长,林申还不会讲上海话,但在学校里他和同学也会讨论问题。林申深深地认识到,来上海读书后他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劳动课上学会了折纸和木工,丰富了课余生活;思想品德课的老师非常幽默,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他过去从没碰过电脑,现在已经学会了上网,尽管只是校园网,但基本知识都已经掌握。
比林申小一岁的弟弟跟他在同一所高中,正在读高一。父母忙着打工,家务活几乎都由兄弟俩分担。每天放学后,他们回家先要做好晚饭再做作业。早饭也是自己做,有时吃炒饭,有时就吃白饭。中午有5元钱吃饭,但为了节约下来买课外书和文具,兄弟俩有时就不吃午饭。他们从来不向爸爸妈妈要钱,要买书都用自己节省下来的饭钱。身边的同学买这买那,他们并不动心,因为深知爸爸妈妈已经很不容易了,自己应该懂事了。兄弟俩自小一起长大,感情非常好,成绩也不相上下,按成绩都可以上民办高中。但父亲说,家里没有钱让两个都上民办高中,只能上普通高中。懂事的林申和弟弟悄悄讨论过了,以后上大学时,如果家里只能供得起一个人上,他们都会争着把机会让给对方的。而林申坚决地说他一定会说服弟弟,让他辍学赚钱供弟弟上学。但是这样的想法他们不敢告诉妈妈,因为妈妈肯定会哭的。
像林申和弟弟这些外地来上海读书的学生都挺不容易的。和本地孩子相比,他们更加懂事和认真,很少有娇气和懒惰等坏毛病,而且非常珍惜现在的学习机会,上课很少开小差。在林申所在的高中全校2100多名学生中,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已占三分之一,有800多人。学校的老师不搞区别对待,相反,在刚入学时,还会对他们格外多一点儿关心和帮助。不过,尽管同在一个校园,外地学生常常显得比较内向沉默。和衣食无忧的本地学生相比,他们获得的关怀较少,而收藏的忧虑较多。面对未来的升学与竞争,这些初来乍到的学生还需要更多的帮助与鼓励,还要争取更多公平的机会。
林申性格安静,平时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兴趣爱好,唯一的爱好就是看书学习了。林申的妈妈曾经对他说过一句话:学习好比什么都好。于是,林申总是高效地利用时间学习,平时学校布置的作业只要一个小时就做完了,可是他认为自己的基础比较差,应该多下功夫,所以他每晚都要学习到10点。功夫不负有心人,现在林申的语、数成绩都是班里第一名。父母从小就教育他要尽可能地帮助他人,林申身体力行:由于学习优异,同学们都很喜欢利用课间向他请教难题,他每次都耐心地讲解,从未有过任何不耐烦。竞选班干部时,很多同学都佩服他,觉得他是一个刻苦自律而又乐于助人的好学生,纷纷投票选他当班长。老师们也很喜欢这个听话的学生,很注意培养他,期待他在之后的高考中发挥稳定,为校争光。林申的父母虽然工作很辛苦,但每次看到林申带回来的奖状和成绩单,都会得到很大的安慰,充满干劲地为未来打拼。林申成了父母的骄傲。
然而,就是这样一名刚满18岁的花季少年,本该抓紧青春时光,继续为未来学习奋斗,可由于见义勇为受伤严重,在学业的关键时刻不得不在医院度过……
一天下午放学后,林申像平日一样早早地收拾好书包,想要尽快回到家中准备即将到来的期中考试。刚刚走出校门,看见几个不认识的外校学生围着本校的学生小夏。林申也没多想,以为只是认识的朋友。但当林申渐渐走近他们的时候,发现外校学生中有的拿着自来水铁管,而那个本校的学生表情很害怕,看到林申时好像在用眼神求助。林申不明所以,但隐隐觉得不对劲,想到平时父母对他的教育,他毫不犹豫地走上前去。其实,马某、陈某等4人是附近另一所高中的学生,经预谋携带自来水铁管到林申所在的学校附近伺机抢劫低年级学生,他们很快就将目标锁定在孤身一人早早走出校园又穿着不错的小夏身上。马某当时正在向小夏要钱,眼看就要得逞,谁知突然林申走了过来,便不耐烦地对林申说:“有事情吗?没事快走!”林申看着几人手里的铁管,仍旧勇敢地问小夏:“你认识他们吗?”“怎么不认识?我们关系非常好,你就别打扰我们了!”陈某说着还推了林申一把。小夏原本很担心自己今天逃脱不了,没想到居然有人走过来帮助自己,心里得到了安慰,便鼓起勇气大声对林申说:“我根本就不认识他们!他们想要抢我的钱,快帮帮我吧!”林申一直都是热心肠,现在听到小夏的求助,怎么可能置之不理呢?林申走到小夏身边将他挡到身后,对马某等人说:“他只是学生,没有钱可以给你们,而且你们这样是犯法的,还是放他走吧。”马某不为所动地说:“废什么话,客气地让你走你就照做。敬酒不吃吃罚酒,你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看到林申毫无畏惧地与他们对视,陈某笑眯眯地说:“不是你们想象的那样,我们并不是想抢钱,只是最近手头有点儿紧,想先‘借’点钱。”林申根本不相信陈某的谎话,仍旧警惕地看着他们。眼看威胁和谎言都不起作用,马某等人又担心等下被更多的人发现,几人眼神交流后纷纷动手开始抢小夏的书包。林申极力想要阻止他们,马某早已没有耐心,于是挥起手里的铁管就向林申打去,很快,其他几人一起用铁管殴打林申。林申一边大声呼救一边仍旧尽力保护小夏。正处于放学高峰,听到林申的大声呼救,更多的学生向这个方向走过来。陈某看势头不对,赶紧一把抓过小夏的背包,拉着马某等人逃跑了。然而,林申却因被铁管打伤倒在地上,小夏连忙在赶过来的同学的帮助下联系了救护车和警察。
很快,救护车就将林申送到了医院。派出所的警察也赶来询问小夏具体的情况,小夏还没缓过来,语无伦次地说着刚刚的经历,警察只得让他不要急慢慢说。听了小夏的叙述后,警察深感事情的严重性,联系了小夏和林申的家长。林申的父母迟迟不见林申回家,正在家里着急,接到派出所的电话更是心急如焚,担心儿子出了什么事,急急忙忙地赶到派出所,警察将他们叫到一旁告诉他们林申看到外校学生抢劫本校同学,见义勇为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林申的父母听了这个消息,又忧心又欣慰,忧心的是儿子在高三这么关键的时刻却受伤住院,欣慰的是儿子没有辜负一直以来的教育,成为一个有担当的男子汉。最后,警察根据小夏的描述抓到了将劫得的赃物销赃后正在挥霍的马某等人,随后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马某等人家庭贫困,经常抢附近学校学生的钱,并且没有能力赔偿林申受到的伤害。而林申的父母工资也不高,平时除了供林申和弟弟上学以外几乎没有什么积蓄。看着躺在病床上的林申,父母连连叹气。
在日常生活中,为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在依据法律、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夏遭到马某等人抢劫时,林申为制止马某等人对小夏财产的侵害挺身而出,最终受伤入院,这种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提倡的。对于林申受到的侵害,应由马某、陈某等人承担责任。但马某等人家庭条件无力承担。小夏作为受益人,应对林申的善后处理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几个月后,林申的伤痊愈了,重回校园的林申受到了同学和老师们的热烈欢迎。关于林申见义勇为受伤入院的事情早已在校园里传开,老师和同学们都对林申充满了敬佩之情,学校还专门在全校大会中表扬了林申。林申面对大家的夸奖,总是不好意思地说:“我只是做我应该做的事情。虽然这次受了伤影响了课业,但下次遇到同样的事情我还是会那样做的。”高三的每一天都很关键,林申很快投入学业当中,身边的同学和老师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追赶学习进度,小夏更是尽心尽力。他们笑着对林申说:“以前都是你给我们讲解数学题,这次终于有机会让我们显身手了。”面对他们的热情帮助,林申心里很感激。而对于家人,林申感到愧疚,自己受伤后父母的担忧和辛苦他都看在眼里。了解到林申的心思后,父母却总是夸林申见义勇为、乐于助人,他们以林申为豪,让他继续专注学习,不要想太多。林申深深地明白只有更加努力地学习才是报答默默支持自己的父母、老师、同学的最好方式。
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见义勇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赔偿不了的情况。出于公平正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按照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受益人不是侵权责任人,对被侵权人而言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负有赔偿的责任,完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被侵权人也不会遭受损害,当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时,被侵权人由于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损害得不到任何赔偿和补救也不公平,不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因此,为了较好地解决矛盾、平衡利益、分担损失,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被侵权人补偿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