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前财产防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财产归属,实行的是法定共有为主、约定所有为辅的制度,尊重约定优先于法定,但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谈钱伤感情”,选择婚前或婚内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少之又少,大部分夫妻财产从婚姻建立那一刻起就进入了法定共有状态。因此当遭遇婚姻风险时,财产分割的争议就难以避免。有了“谈感情伤钱”的笑言,甚至让一部分婚前高净值人士对婚姻望而却步。
案例2-1-1
李牧(化名)从国外留学归来后,拿着父母给的启动资金,与同学一起创业。由于各合伙人都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社会资源,企业经营越来越好,李牧的个人财富也迅速增长。青年才俊、优质多金,李牧从来不缺女朋友,但都没有心动到想要结婚,直到在一次户外徒步活动中,遇到有同样兴趣爱好的念念(化名)。念念家境普通,但非常独立自主,而且兴趣爱好广泛,有趣的灵魂深深吸引了李牧。在李牧坚持不懈地追求下,终于把念念成功娶进家门。
学习金融专业的念念,为李牧的企业带来大量风投。婚后家庭财富不断增长,但夫妻感情却不断降温。一方面是因为李牧认为企业经营稳健,希望念念将重心转移到家庭,成为全职太太,相夫教子,但念念更希望拥有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是因为李牧身边总有一些暧昧的女性朋友让念念难以忍受。随着争吵的次数越来越多,念念难以忍受,提出离婚,李牧不同意,念念选择了起诉离婚。收到法院传票的李牧,意识到念念去意已决,也同意离婚,由于双方没有婚生子女,因此,离婚纠纷中最大的争议就是财产分割。
念念主张现有的家庭财产一人一半,包括银行存款4000万元,李牧名下的房产、股票账户和公司股权。另外李牧的父亲刚刚去世,李牧从保险公司获得600万元的保险金也应当分割。李牧认为,银行存款中的1000万元、其名下的房产、股票和公司股权都是婚前个人财产,自己作为保单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600万元也是婚前个人财产,均不应当分割,婚后购买的奢侈品牌包包、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无法调解,最后判决结案。法院认定:李牧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在婚后都有夫妻共同财产流入,发生了混同,因此,现有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及股票价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李牧名下的房产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登记权属人为李牧一人,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权属归李牧,李牧向念念补偿婚后还贷款项及相应的房产增值;李牧名下的企业股权婚前登记,股权为李牧个人财产,股权婚后产生的分红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牧婚后以父亲死亡为条件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李牧的个人财产;钻戒、包包属于念念的个人生活用品,为念念个人财产。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有些婚前财产婚后仍然是一方个人财产,但有些婚前财产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属性的财产,婚姻对其权属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对于担心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会伤害感情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学会识别不同属性财产的婚后权属,并结合自己的情况,在婚前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与管理,可以降低婚姻风险对婚前财产的影响。
一、婚前财产识别
(一)婚前财产归属
经常有高净值客户咨询:“听说中国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结婚会不会导致婚前的财富立即就变成夫妻共有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条文来看,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当然地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有人笑言,中国丈母娘要求女儿的男朋友有房其实没什么意义,毕竟结了婚,房子也只是女婿的婚前财产。所以现在丈母娘讨论的重点从“男朋友有没有房”变成了“男朋友愿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名”。
婚前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婚前取得的财产。财产取得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一定是婚前确定权属的财产。例如,婚前已经领取产权证且无贷款的房产,婚前设立公司并且已完成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股份。但随着现实生活中财产种类及获取方式越来越复杂,如何认定财产权属变得不那么容易。
案例2-1-2
2003年,22岁的女孩邓某通过网络结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郝某。相恋多年后,邓某和郝某于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2015年8月19日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郝某认为自己可以分割邓某名下的两套房产,遂又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邓某名下两套房产的情况为:2009年3月2日,邓某与威海新铭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山东省威海荣成市十里河花园小区住房(以下简称山东住房),该住房现已在荣成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权利人:邓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共计100800元。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重庆市钿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住房(以下简称荣昌住房),该住房总成交金额为217858元,为一次性付款,并于2011年9月25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号:211房地证2011字第×号,权利人:邓某),该房屋现由邓某占有使用,住房现价值30万元。
庭审中,邓某举示其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尾号为7632的账户明细、取款凭条、存款/转账凭条、定期存单、会计分录单、进账单第一联(代贷方传票)及其母亲罗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尾号为5065的账户明细等证据,以此拟证明其是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荣昌住房,该住房系个人财产,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分割。郝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关于山东住房的财产处理问题。山东住房系邓某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共计100800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郝某有权要求邓某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关于荣昌住房的财产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邓某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荣昌住房的购房款217858元全部来自其个人婚前财产,因此该房屋应系其个人财产。
此案例中,邓某婚前买的房产,郝某可以主张补偿,婚后买的房产反而无权分割,说明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不能只看取得时间,是否按揭、购房款来源等都可能影响财产的权属认定。
1.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如果有按揭,则并不当然认定为婚前财产。房产的归属,尊重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房产的权属及未清偿的按揭贷款归产权登记方,但获得房产的一方要补偿对方,补偿的金额原则上为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房产增值部分的一半。
2.婚前存款、婚后购买的房产。
无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化,其财产权属性质是不变的,仍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案例中邓某虽然是婚后才购买的荣昌住房,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邓某个人名下,房屋仍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婚后财产混同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1-3
城口县人张某(男)与肖某于201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年底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就财产的分割出现了争议。张某婚前炒股开设了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场价值10万元,婚后张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12万元;且张某婚前购买了5万元国债,因国债近几年波动不大,张某婚后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离婚时账面市值5.6万元。离婚时肖某要求对股票及国债的收益进行均分,遭到张某拒绝。
城口县人民法院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按照《辞海》上的解释,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字面解释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因此,本案中张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即为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婚前购买的国债,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合理。
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于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日益多样性的收益类别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孳息。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产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品的自然性质成熟、繁殖而产生的收益物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租金。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孳息”一词的解释范围应当缩小,专指未经过人为管理、经营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承包的果园,虽然广义上果园里果树结出的果实应属于天然孳息,但如果婚后投入时间、精力管理果园,则这些果实不属于个人财产,而应当认定为婚后生产、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租金收益如何认定,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个人房产婚后获得的租金收益仍然为个人财产。但现实生活中,房屋要获得租金收益,基本要付出寻找租客、管理出租房、催收租金、纳税等时间和金钱,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刊登的《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认为,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物品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等外在因素的变化而出现的升值,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物品升值的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就是典型的自然增值。
婚前开设的股票账户,婚后通过研究股票行情等不断进行买入、卖出的操作,则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一直没有进行任何操作,仅仅是市场因素影响股价大涨,则股票增值部分仍然为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该收益的获得方式,婚后主动付出劳动(包括时间、精力等)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动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金融资产与婚后财产混同。
案例2-1-4
2001年黎某、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2月2日登记结婚。黎某婚前有住房一套,婚后夫妻双方将该住房出售,之后另外购买了一套价值更高的房产。
2011年9月,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5月2日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审法院为维护社会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仍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3月19日黎某第三次起诉请求离婚。
这一次,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是婚后购买的那套房产如何分配。黎某认为,婚后购买的那套房产,有一半以上的房款是出售黎某婚前住房所得,该部分房产份额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争议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在购买该房屋的一年之前出卖了黎某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有生活消费支出,出卖黎某婚前房屋的价款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与家庭收入混同,在购买争议房屋时原出售房屋的价款剩余多少难以分清,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货币属于种类物,不是独一无二的物品,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极其容易混同。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像黎某这样旧房置换新房的案例,由于存款具有种类物的特点,如果没有将卖房款进行账户隔离,非常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用混同后的存款再去购置新的房产,该房产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对前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事实上婚前财产的权属会因为恋爱、结婚而受到很大影响: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存款基于货币可替代的特性,极其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3)婚前的股票、基金等投资理财账户,如果婚后不断操作,也非常容易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4)婚前不动产,如果存在婚后共同还贷的,获得产权一方需针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应房产增值部分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另一方。
二、大额保单构建婚前财产的“保管箱”
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二条“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5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纪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基于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这就让大额保单在预防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方面,相较于现金、股票、基金等,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案例2-1-5
钱景(化名)的家乡在偏远山区,世代务农,为了让他上学,姐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钱景不负众望,成为村里第一个大学生。钱景毕业后先是进入500强企业工作,由于专业技术过硬、工作能力出色,深受领导赏识,领导邀请钱景一起出来创业,企业经营非常成功,钱景迅速获得大量财富,在老家为父母建了宽敞舒适的房子,也主动承担起姐姐家两个孩子的读书费用。钱景个人事业成功的同时,也遇到了自己的心上人李琪(化名),并准备结婚。但网上关于“天才程序员苏享茂被骗婚自杀”的报道,让钱景对自己婚前财产的安全性有些担忧,另外,婚后继续对自己原生家庭大量的财富支持也不一定能获得配偶的理解,写婚前财产协议固然能最大限度避免风险,但又怕影响与李琪的感情。
面对钱景的担忧,综合分析钱景的家庭情况及资产状况,我们给出了这样的财富规划方案:
第一,钱景的股权是婚前获得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钱景名下的房产做了公积金贷款,钱景现在存款较多,建议提前还款,让该房产在婚前成为已获得完整权属的房产,不会因为婚后还贷而需要对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第三,钱景在婚前配置一份大额年金保险产品。投保人为钱景,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为钱景父母,身故受益人为钱景。
这样配置的好处是:
1.金钱在婚后非常容易混同,如果转化为保单,则权属明晰,不会发生混同;
2.该保单的年金受益人为钱景父母,给父母养老以及姐姐孩子的教育费用,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婚后钱景不需要从个人银行账户支取,避免因李琪不满引发家庭矛盾;
3.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钱景,婚后父母去世钱景获得的保险金为钱景个人财产,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4.保单具有私密性,婚前购置,李琪不知悉,不会影响双方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