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雇主对超龄雇员负有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
——刘某某诉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4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某某村委会聘用刘某某等村民为村保洁员,双方签订《保洁员管理协议》一份,对垃圾收集清理范围、各自工作职责、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保洁员工作职责为“……对所属包干区域日产日清,全部运送到垃圾集中点……保洁员在工作期间应确保自身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2016年9月3日8时许,刘某某在清理垃圾过程中点火焚烧垃圾,导致垃圾堆中发泡剂遇热发生爆炸而被烧伤。事发后,刘某某即被送医救治。2017年6月,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0658.31元。
【案件焦点】
某某村委会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系某某村委会聘用的保洁员,其在清运垃圾时被烧伤,属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某某村委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刘某某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某某村委会虽然在平常开会时对刘某某等保洁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但并无其他监督管理之方法和措施,以致酿成事故,故其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点火焚烧垃圾,导致垃圾堆中发泡剂遇热发生爆炸而被烧伤,故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衡定刘某某承担40%责任,某某村委会承担60%责任。双方签订涉案保洁员管理协议中“保洁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的约定,属于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情形,依法无效,不予采纳。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某村委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损失30036.17元。
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1.超龄雇员是当前劳务市场的普遍现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及社会劳动力结构调整,劳务用工市场也正发生深刻变化。餐饮勤杂、绿化保洁、物业安保、家政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始大量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原因之一在于上述领域岗位准入无门槛或低技术,有些只需简单手工或轻体力,超龄雇员可以适应相应劳动强度或工作要求;原因之二在于这些行业劳务报酬相对低且不稳定,青壮年劳动力多不愿涉足,许多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业主只能雇用超龄雇员。超龄雇员有的来自“二次就业”已退休城镇职工,有的来自仍在劳作的农村老人。
2.超龄雇员的用工成本更低,但受害风险更高
一方面,在劳务市场中,超龄雇员的议价能力、薪资期待及劳务能力等远低于青壮年劳动力,在许多劳动力密集行业,雇主通常以更低工资雇用超龄雇员工作。另一方面,在劳务关系中,雇主通过选任和使用雇员来扩张自己的经营能力和活动范围,并由此获取利润,但雇佣活动存在雇员受害风险,而超龄雇员发生受害风险更高,原因之一是超龄雇员受限于身体、年龄等生理因素,其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预见、规避危险的能力相对有限;原因之二是超龄雇员囿于文化程度、观念习惯等主观原因,往往安全作业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措施不足,时常进行违规危险作业。本案即是典型一例,某某村委会基于用工成本和岗位性质考虑,雇用刘某某这样的农村老人来完成垃圾清运等农村公共服务工作,但该群体明显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刘某某即因作业时违规焚烧垃圾导致爆炸事故。
3.雇主对超龄雇员负有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
不同于接受劳务的个人,作为有组织的单位雇主,其在技术、资源、信息、财力上强于个体雇主,具备更强的组织优势和管理能力,而超龄雇员用工成本更低但受害风险更高,根据“利益、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单位雇主以较低用工成本雇用超龄雇员获益,应对超龄雇员履行更高的安全管理义务,以防范和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例如,向超龄雇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条件、设施工具等;对超龄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日常管理、监督超龄雇员安全作业等。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其对辖区公共事务和村民生产生活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具备较强组织能力和管理条件,雇用刘某某这样年龄大的农村老人进行劳务活动应尽到更细致规范的安全管理义务,但某某村委会只是平时会议中对保洁员进行口头安全教育,而没有采取岗前专项培训、定期安全检查等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其作为单位雇主未尽到合理安全管理义务,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主要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吴新峰